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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各法院虚拟货币案件中“同案不同判”数量增加

imtoken钱包地址转账查询 2023-01-17 09:19:50

华夏时报记者王永飞、冉学冬北京报道

虚拟货币投资参与者的数量巨大。从链上数据来看,截至发稿时,仅 BTC 和 ETH 的链上地址总数已超过 111 亿个,链上非零地址数接近 1 亿个。而虚拟货币中成百上千个山寨币的链上地址更是不可估量。

随着中国对虚拟货币的打击力度加大,超过14家银行和支付宝等支付机构已明确发布公告,禁止使用其服务进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矿工在虚拟货币市场持有、交易或获得的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我国没有明确规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刘洋告诉《华夏时报》记者:“鉴于目前同一涉币民事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发布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指导性案例,供基层法院参考。”

不同省份“同案不同判”

由于数字货币与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的区别,各地法院意见不一。本报记者注意到,不同地区、不同年份审理的案件呈现出相对不同的结果。山东、上海、江苏、广州等虚拟货币案件较多的省份的判决更具代表性。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高法”公众号发布了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马某某诉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合同纠纷案”是一个案例,判决结果是投资或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山东高院判决的要旨是“网络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货币等价物其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公民对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例中的 Villecoin 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在线虚拟货币。根据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并非由发币机构发行,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 Villecoin在本质上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协议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其购买维尔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委托合同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书》同样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在几乎同时公布的上海一起矿机合同纠纷案中,上海闵行法院裁定,比特币是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具有一次性、可交换、专属属性,具有虚拟商品属性,合同有效。

刘洋说:“同一个案件涉及虚拟货币的不同判决的案例一直存在。从部分判决案例来看,北京和山东相对保守,而南京、深圳、上海等地区相对开放。虚拟货币的特征非常明确,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的属性,它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是在民法保护范围内虚拟货币 立案,《民法典》将虚拟货币指定为商品,受法律保护。”

不受法律保护的案件越来越多

据裁判文书网资料显示,目前与虚拟货币和比特币相关的裁判文书有2451份。审判级别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到各地高级法院,以及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两起案件均涉及浙江亿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虚拟货币 立案,销售合同纠纷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不涉及虚拟货币交易,不作为本案的参考案例。暂时。

2019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审理了一起涉及数字货币购买委托合同的案件。判决认为,涉及数字货币的委托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01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虚拟数字货币买卖合同无效。 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一方面,比特币不属于《物权法》中的合法财产范畴; ,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比特币价值的波动是不确定的,损失也是不确定的,不符合民法损失的客观可预测性,所以要求返还比特币和不支持损失赔偿。

从以上案例来看,数字货币类似案例的判断结果不尽相同。

刘洋指出,虚拟货币交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主要法律关系为买卖法律关系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出资应退还。因此,在当事人为原告的情况下,不支持利息主张。

第二,涉及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涉案合同法律关系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的,因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认为是有效的。

三是产权法律关系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数字货币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支持归还原财产作出统一解释的情况下,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刘扬进一步说:“各地判例在地方上具有一定的延续性,特别是省高院的判例在本省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监管中有关虚拟货币的通知中,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行业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要求多个协会、部门作为参考文件。

上述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比特币等。

刘洋向本报记者介绍:“最近,各地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不支持和保护虚拟货币的案件越来越多,刑事案件也加大了打击力度,尤其是2021年。 2018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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