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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传销犯罪律师辩护的基本问题:团队报酬的确定

imtoken安全下载地址 2023-01-17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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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比特币诈骗立案流程,北京刑事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专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民营企业家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一起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和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案件)

目录

一、“团队式”传销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区别

2.“团队补偿”传销的识别

第一,商业模式是不是真正的通过商品销售盈利?

第二,薪酬和回扣是按“拉头”、“入场费”还是销售额?

三、刑事律师辩护要点

四。 结论

文本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微商都涉及非法传销。 微商商业模式的诞生得益于数字经济时代和共享经济的优势。 与创新创业时代的主题相契合。 是传统经销商体系的升级。 它结合了人类历史上各种商业模式的优势,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发挥着积极正面的作用,其影响力和地位有目共睹。

近年来,数起大型微商被查处(如著名影星张庭夫妇的“TST法庭机密”),甚至有的被判刑(如“陆家川膏药”),这将微商的合法性推到了风口浪尖。

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根据其性质,可分为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两大类。 前者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等; 但后者可能会被判入狱和罚款,所以要严重得多。

一、“团队式”传销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区别

对于已经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立案的传销案件,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商业传销和欺诈传销。 作为一种刑事犯罪,传销是指具有骗取财物特征的传销。 《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具有骗取财物特征的传销行为,属于刑事犯罪。 而不具备骗取财物特征的非法传销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我们称之为“经营性传销”。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七条规定了传销的形式,包括3种经营模式: 1.组织者或经营者要求发展人员通过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人才的发展。 按照直接或者间接培养的人员数量滚动计算、支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谋取非法利益; 2. 主办方或承办方要求人员通过订阅商品等方式缴纳费用或变相缴纳费用,以获得加盟资格或发展其他人员加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计算并支付上线报酬,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上三种商业模式中,第一种俗称“拉人头”,第二种俗称支付“入驻费”,第三种俗称“团队付费”传销。

以上三种商业模式都是传销活动。 按照《禁止传销规定》,都是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按照上述1+2+3业务模式进行处罚,其中第三种模式。

在刑法评价方面比特币诈骗立案流程,只有第一种和第二种模式属于刑事犯罪,第三种团队传销不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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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团队补偿”传销的识别

微商组织和龙头传销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的重点是“团队赔偿”。 “团队薪酬”的具体认定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商业模式是不是真正的通过商品销售盈利?

我在这里说的是商业模式,而不是是否存在真正的产品问题。 有没有真正的产品不是问题的核心,核心是商业模式的问题。 有的案件,由于法院判定“以卖货名义”拉人头、缴纳入场费、骗取财物,最终被定罪。

《意见》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要求传销活动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线和下线关系,并根据上线报酬计算支付上线报酬。下线的销售业绩。 最有利的是“团队支付”类型的传销活动。 单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依据的“团队代付”式传销活动,不构成犯罪。

因此,“团队付费”传销的防御就是建立一个“团队付费”的传销,而不是“带头人”或“入场费”,从而达到不被当成“入场费”的最终目的。犯罪。

在微商陆家川膏药案【(2020)渝96行终2号】中,法院认定该商业模式为:以销售产品为名,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以吸毒为诱饵通过加入组织销售产品,引诱公众支付所谓的进货费,即参与传销活动的入场费,获得线下发展资格。 以销售产品等经营活动为名,引诱群众加入传销组织,按照加入时间先后顺序形成结构严密的金字塔。 间接以开发人员的人数作为报酬或者回扣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本案产品是否存在实物,是否存在“双退”制度,产品是否有效流行,是否属于微商营销模式、是否胁迫代理人、代理人是否认为自己受骗,这些都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必要条件,也不能否认“利用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者回扣的依据”,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先不谈微商陆家川石膏案的判决是否恰当,本文仅就法律判决的路径和方法进行探讨。 行凶者所鼓吹的“团队付费”是否属实,首先需要分析其商业模式,是否属实以卖货牟利,或以卖货为名骗取入场费。

第二,薪酬和回扣是按“拉头”、“入场费”还是销售额?

《意见》规定,团队传销的另一个特点是以销售业绩为依据,支付资金来源于产品实际销售。

相应地,有些案件是以收取“入驻费”和“特许经营费”为标准的。 返利资金来自会员缴纳的报名费。 只要人们不断加入并支付“入场费”,资金就会不断进入系统,公司就会不断负债,最终形成庞氏骗局。

宾诺斯公司组织、领导权Xfang、张X等传销组织罪一审【(2017)苏0311刑初34号】宾诺斯公司利用该模式收取“加盟费”和“加盟费” . 参与人2万余人,非法所得资金数亿元。 所谓的产品都是加盟商购买的,后台系统管理数据中体现的所有奖励都来自于加盟商支付的资金,不产生任何利润。 本案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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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律师辩护要点

接下来是重点,律师如何辩护?

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事情围绕着证据的辩护。 为达到辩护方的举证目的,在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详细质证。 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的,律师可以申请调取证据。 在团队传销的核心是上述两个问题的前提下,律师的辩护可以集中在以下几点:

1、收取“入驻费”和“加盟费”是非法传销的重要指标,也是刑事律师辩护的重点。 对于每个会员入会时收取“门槛费”和“入会费”的情况,需要与是否购买相应产品挂钩。 在某些情况下,成员根据他们支付的钱获得不同的资格。 这笔钱是购买商品的付款,但实际上是一种销售商品以获取利润的模式。

2、为了证明商业模式是真实的,通过销售盈利,需要证明产品的最终去向。 一般情况下,代销的产品最终目的地应该是消费者,而不是会员之间的流通。 如果产品的流向是总公司→总代理→分代理→一级代理1级代理2→一级代理3→一级代理4...→消费者。 这个流量是合理的。 反之,如果产品只是在会员间流通,最后根本卖不出去,或者销售比例很小。 会员入会费购买的商品只是数量,还在“云空间”和库存中。 很难证明是正常的销售盈利模式。

3、入会的目的是为了享受公司高额返利的吸引力,或者是看重产品本身的使用价值。 传销公司通常会设计复杂的激励措施,以激励会员加入并进一步发展会员并促进销售。 在激励措施的设置上,推荐人可根据自己的加盟费用享受不同比例的返佣。 为了获得这些奖励,一些会员经常让一个人购买多个订单。 只想获得高回报,买一个“单”赚一股,买多“单”赚多股。 这样,激励就会发生变化。 应以销售利润为主,奖励为辅。 变得相反了。 最后,在这种商业模式中,会员注册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以高返利为目的。 这种模式很难证明它是一种销售产品的盈利商业模式。

4、报酬和返利的资金来源于销售利润。 团队薪酬与拉头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一种纯粹根据下线人数支付薪酬的传销类型。 “放人头”一般与交入场费相结合。 “拉人付入会费”的传销方式是《刑法》规定的,属于刑事犯罪,而“团队奖励”则不涉及刑事处罚。

5、是否有退换货,进出自由吗? 正常商品销售均有退换货制度。 这种退换货制度并不是说商品售出后就可以无条件退货,而是正常销售场景下必须要有退换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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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

以上文章对团队传销案律师的无罪辩护方案做了总结。 律师针对此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案是在承认其构成非法传销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案件控​​制在商业传销范围内,防止案件扩大为刑事犯罪。罪,从而减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在一些微商传销案例中,商业模式是层级代理、层级代理的模式。 等级代理不同于传销。 核心点在于总公司→总代理→分代理→层级代理1、层级代理2→层级代理3→层级代理4……→消费者的产品流转。 分销商赚取的利润是他们自己的进货价差和销售价差。 下级经销商的销售业绩不会成为上级经销商的计算依据,中间存在差距。

这种模式其实和传统的制造商→总代理→大区域代理→小区域代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的流程没有太大区别。 不构成传销,是合法的微商活动。

以上个人对微商传销案例的研究和案例经验总结,如有不全,欢迎批评指正! (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