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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罪刑法探讨.docx 8页

imtoken钱包地址转账查询 2023-05-29 07:10:55

PAGE PAGE 10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罪的刑法定性问题探讨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兴起,网络虚拟财产是我国新兴的新兴事物。的背景。 由于我国法律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和解释,现实中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刑法上属于“财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盗窃罪; 定性论网络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性质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产业的蓬勃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是在其背景下产生的新生事物。 由于我国法律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和解释,现实中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从彼此。 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盗窃罪; 定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内容简介 据相关报道,2020年我国网民规模达到9.89亿。互联网行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打击网络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冠疫情。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们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娱乐方式,其产业也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据游戏行业报告显示,2020年总销售额已达2786.87亿元。 可见,网络游戏产业的前景十分广阔,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出现了QQ号、游戏装备、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导致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层出不穷。 近年来,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频频发生,而且愈加复杂。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学术界对此看法不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也存在不同的判决。 本文以案例为例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以期进一步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 一、案情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 1、张、周盗窃游戏装备、金币案 [1] 2014年7月底至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职场职务窃取公司客户的“征途2”账号和密码,并将该账号和密码发送给被告人周某,让其转移虚拟财产。 经鉴定,被告人盗窃的虚拟财产价值达38342元。 经审理,被告人张某、周某因盗窃罪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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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胡某某盗窃游戏装备、金币案[2] 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名为“吉利”的木马病毒盗取他人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并卖掉他们的利润。 经鉴定,被告人赃款价值约5000元。 经审理,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定罪处罚。 三、杨某、曾某窃取QQ号案[3] 2005年3月至7月,被告人曾某利用木马程序在互联网上盗取了约130个QQ号码,并将盗取的QQ号码发送给杨某,让其出售获利,共获利61650元。 经审理,被告人曾某、杨某某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定罪处罚。 (二)存在争议的问题 通过上述案件对比,第一案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账号密码,通过网络手段转让、出售他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 第二案是被告人植入 第三案是被告人利用木马程序盗取他人QQ号并出售牟利。 这三起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基本相似,但三个法院的判决却大相径庭。 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对以下几个问题的认识不一致造成的。 一、网络虚拟财产在刑法上是否属于“财产” 上述三起案件中,法官的理解不同,可见法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理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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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案中,法官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刑法上的“财产”。 在第二个案件中,法官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数据,而不是刑法上的“财产”。 在第三起案件中,法官认为QQ号是一种通讯工具,不属于虚拟财产。 2、如何认定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性质及其价值? 这三起类似的行为却有不同的定罪结果,这是三位法官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第一案中,被告人实施盗窃的目的是通过网络手段非法侵占他人网络虚拟财产,且数额较大。 第二案中,被告人通过植入木马程序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中的数据,情节严重。 在第三起案件中,被告人盗用他人QQ号,封锁被害人与他人的通讯,侵犯被害人的通讯自由权,情节严重。 由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侵犯通信自由权罪都是根据犯罪情节定罪的,因此没有数额要求,而盗窃罪则是根据犯罪数额来定罪的。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我国不承认网络虚拟财产有统一的标准,由此引发争议。 二、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所衍生出的网络数据、数据记录等新型财产的总称。 民法领域著名学者杨立新说:这种特殊的物权类型是一个新事物。 特殊之处在于它不是有形的,但可以根据相关标准估算其价值[4]。 另一位学者的看法是:这种特殊类型的财产本身就是互联网上的数据记录,并不是广义上的有形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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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看法不一,学界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 大体上,这些学说可分为三种:一是“广义学说”,是指网络虚拟环境中存在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的一切财产,不仅包括网络游戏玩家的财产权。时间和精力在游戏中获得的游戏装备、游戏角色等,还包括所有格子空间的电磁记录和数据资料。 二是“狭义”,仅指网络游戏中具有经济价值,可以通过货币交易获得的虚拟物品。 三是“折衷论”,介于“广义论”和“狭义论”之间。 它不仅包括那些可以交易的网络虚拟货币,如比特币、Q币等,还包括投入游戏的人力和财力。 并在培养后得到一些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道具、游戏装备和游戏账号,即所有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电磁记录。 笔者认为,“妥协论”更为合理。 一是“广义论”涵盖面太广。 一是扩大了刑法保护范围。 二是缺乏实践可行性。 其次,“狭义”是缩小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将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限定在网络游戏空间内,排除网络游戏空间以外的其他虚拟财产。 的保护。 但是,“狭义”的观点对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的解释是非常合理的,也有利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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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 虚拟性是虚拟财产的基本特征。 它不同于现实中的普通财产,因为它是无形的,是仅存在于网络数据中的电磁数据。 电子是渲染的,所以它是虚拟的。 2.依赖性 其传播必须通过网络环境等媒介才能发挥其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 否则,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一组无效的网络代码。 只有通过特定的网络空间才能被展示和识别。 利用。 3.价值与现实。 游戏公司通过游戏内容的创新吸引玩家玩游戏。 玩家在享受游戏的乐趣后,会购买装备和道具。 这不仅可以让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享受精神上的愉悦,还可以让游戏玩家获得高额利润,或者玩家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如5173、7881等)与他人交易获利。汇率,再折算成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人民币,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和现实性。 4.存续时间 每一种网络虚拟财产都有一个生命周期,任何虚拟财产都不可能永远存在于网络中。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玩家最终会玩腻,游戏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导致游戏中的玩家越来越少,这意味着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会贬值。 交易市场的行情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等到最终游戏下架时,它就会彻底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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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有期限的,其价值也有一定的期限。 (3)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社会的新产物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既可以存在于本地,也可以存在于网络中。 本地虚拟财产是指存储在手机、电脑等本地空间的电磁记录。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必须依赖于网络空间而存在的特殊形式,主要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货币、社交平台中的账号密码等。 其中,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和游戏装备。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虽然《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方式和性质。 等重要问题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5] 由此,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时,尤其是在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问题上,出现了一系列的麻烦。 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它们有几个原因:第一,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就是网络上的数据记录材料,它们的存在痕迹是可以找到的,不能因为摸不到就认为它们不存在; 其次,它们本身就属于财产所涵盖的范围,与有形财产的区别仅在于外在表现形式。

第三,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高。 例如,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也可以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变现,各种游戏交易系统已经初具规模。 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与不动产是不同的。 没有价值上的区别,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 而其价值属性也为人们所认可。 玩家为账户中的游戏币充值,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使账户具有一定的价值。 账户具有一定价值后,可以选择转卖换取现金,从而在游戏中获得收益,说明其价值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因此,一旦被外界非法侵犯,就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也有学者坚持否认网络虚拟财产是刑法上的“财产”。 其理由如下:一是现代刑法体系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属于刑法财产范畴。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纯网络数据记录”,仅存在于网络中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不能单独存在,因此不稳定。 他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一种单一的信息产品,以电磁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中,本质上是由电磁记录按特定顺序排列而成的编码。 从物质形态层面分析,它是一种以特定数字形式出现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电磁记录,可以随时传输,是一种信息产品。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符合刑法上“财产”的特征,具有刑法上的法益属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理由如下:一、我国刑法